立功在数罪并罚案件中减轻处罚的适用

关键词

刑事 非法制造枪支罪 非法持有枪支罪 数罪并罚 立功 减轻处罚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杨某国自制枪支1把。1991年,杨某国购买枪支1把,并曾于1997年将该枪支借予朋友闫某,后者于2015年左右归还。2020年5月19日,侦查人员在询问杨某国疑似改制射钉枪问题时,杨某国主动供述枪支藏放地点。在搜查过程中,杨某国主动拿出短枪状物1把、长枪状物1把,长弹状物4个,短弹状物6个、弹夹2个、瞄准镜1个。经鉴定,长枪状物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制式枪支;短枪状物可填装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弹药,枪管贯通且可击燃底火,具备发射功能,认定为枪支;10发弹状物,其中56式步枪弹4发,5.6mm运动枪弹6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京0119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某国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随案移送的铅丝一盘、台钻一台,予以收缴。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杨某国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其主动供述自己的行为,主动配合侦查人员搜查枪支,系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国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罚。杨某国主动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已对该线索相关的案件立案侦查,系立功,对其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对其予以从重处罚。

  综上,被告人杨某国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制式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国犯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裁判要旨

数罪并罚案件中,行为人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对于如何减轻处罚以及如何数罪并罚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原则:其一,先减后并原则,即对于决定减轻处罚的数罪并罚的案件,应先减轻处罚,再予以并罚。其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即对于一个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只能使用一次,不得从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事实作双重评价,从而导致重复处罚。其三,重罪减轻处罚原则。对于犯数罪的案件,考虑对哪一个罪减轻处罚,要使减轻处罚的效果在最终执行的刑罚中能够体现;否则,减轻处罚便没有意义。如一个无期徒刑和一个有期徒刑并罚,如果选择对有期徒刑的犯罪予以减轻处罚,根据数罪并罚的吸收原则,最终仍执行无期徒刑,则属于减轻处罚没有效果。因此,一般而言,选择量刑最重的罪减轻处罚,最能体现减轻处罚的效果。

以案释法

  针对数罪并罚案件中的立功表现,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减轻处罚:

  1、先减后并原则:在决定减轻处罚的数罪并罚案件中,应首先考虑对个别罪行减轻处罚,然后再进行罪行的并罚。

  2、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针对同一事实或证据,不得重复评价,以避免对行为人造成重复处罚。

  3、重罪减轻处罚原则:在犯有多项罪行的情况下,应该选择对量刑最重的罪行进行减轻处罚,以最大程度地体现减轻处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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