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中发现一、二审对被告人身份、是否构成累犯等事实认定错误的,应如何处理

关键词

刑事 抢劫罪 死刑身份错误 累犯 发回重审

基本案情

  1.抢劫事实

  2012年7月21日6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文驾驶摩托车搭载李某群(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某省某市钟惺大道东侧新东方建材市场附近伺机抢夺,发现被害人刘某秀背着包骑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张某文驾驶摩托车迅速从刘某秀的左后方驶过,李某群伸手夺取刘某秀的包,抢得手机1部(价值234元)、现金420元。刘某秀当即被拉倒在地,头部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于7月27日死亡。

  2.抢夺事实

  2012年7月13日,被告人张某文刑满释放。7月17日9时许,张某文驾驶摩托车在某省某市湾坝加油站附近伺机抢夺,发现被害人黄某霞背着包骑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遂加速从黄的身边驶过,夺走黄左肩上的包,内有手机1部(价值165元)、现金1500元。7月22日21时许,张某文驾驶摩托车搭载同案被告人李某群尾随被害人郑某平,当行至某市陆羽大桥北附近时,李某群趁郑某平不备,下车夺走郑左肩上的包,内有手机1部、现金770元。

  湖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鄂×中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张某文限制减刑。宣判后,张某文提出上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某分院提出抗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以(2013)鄂刑三抗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不核准张某文死刑,撤销一、 二审判决中对张某文的刑事判决部分,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文所供家庭情况与户籍证明不符,所供成长经历前后矛盾,有冒用他人身份的可能,其构成累犯的情节亦存疑,遂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死刑案件中证实被告人姓名等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被告人的姓名等信息是犯罪主体的基本信息,是重要的、基础性的案件事实,涉及被告人的年龄、户籍、前科等情况,直接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相关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刑事诉讼法规定,开庭审理时必须查明被告人的姓名等身份信息。201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第3款第(3)项的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于"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一、二审认定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情况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指控和判决被告人犯罪可能错误。

  2.证实被告人构成累犯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1条规定:"证明被告人构成累犯、毒品再犯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前罪的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材料不全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系累犯,虽然有前罪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但根据上述分析,被告人身份不清,是否构成累犯存在疑问,直接影响对其适用死刑。根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第3款第(7)项的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于"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是否构成累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

  3.被告人的姓名、是否构成累犯等事实不清的,应发回重审。被告人的姓名、是否构成累犯等重要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阶段无法纠正,依法应发回重审。首先,在公诉机关未变更或同意变更起诉被告人张某文的姓名等身份信息,被告人真实身份的证明材料未经庭审出示、质证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阶段直接纠正被告人身份,程序上于法无据。其次,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死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其构成累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上述分析该累犯情节需经重新调查核实再予认定。有意见认为,被告人的姓名等身份事实错误属于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的瑕疵,如案件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这种意见混淆了案件事实的瑕疵与错误之间的界限。所谓瑕疵,主要是指裁判文书中认定的案件事实中出现错别字、时间误差、地名不准确等文字上的误差,或者多起事实中个别次要事实认定错误,而不是重要的事实认定错误。被告人身份认定的错误,不是表述个别身份信息时的笔误,而是张冠李戴,全部个人信息均认定错误,属于犯罪主体事实认定错误,也直接影响其是否构成累犯的认定,故不属于可以通过复核阶段直接纠正就能弥补的瑕疵。

  4.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对被告人姓名、住址等身份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对于死刑案件,只有穷尽一切手段后仍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才能按被告人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以案释法

  如果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发现一、二审对被告人身份、是否构成累犯等事实认定错误,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被告人姓名等重要身份信息的证明必须确实、充分。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姓名等身份信息是非常重要的,直接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因此,相关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如果发现一、二审对被告人的姓名等身份信息认定存在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就需要对此进行重新审查。

  证实被告人构成累犯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针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累犯的情况,也需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如果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累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指控和判决被告人犯罪可能错误,那么就需要重新审查相关证据。

  被告人姓名、是否构成累犯等重要案件事实不清的,应发回重审。如果发现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错误或者是否构成累犯等重要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应该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重新审判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事实的清楚和证据的充分,从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对被告人身份等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司法机关应该对被告人的身份等重要事实进行充分的调查核实,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合法、公正。只有在穷尽一切手段后仍然无法查明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才可以按照被告人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综上所述,对于发现一、二审对被告人身份、是否构成累犯等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况,应该通过重新审判的方式进行处理,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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