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2015年修正案(九)中增设的一个罪名,主要针对那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信息网络安全,也助长了网络诈骗、赌博、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泛滥,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最高检发布的《2020年度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统计数据》,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案件嫌疑人1.3万余名,起诉2.8万余名,同比分别上升18.9%和21.1%。其中,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嫌疑人逮捕和起诉数分别达到1.1万余名和2.4万余名,同比分别上升21倍和19倍。这些数据反映了检察机关对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高度重视和严厉打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故意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其提供技术支持、资金、工具、场所、信息等帮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情节严重的认定: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和适用也存在一些争议和困难,如何界定"明知"、"技术支持"、"帮助"、"情节严重"等概念,如何区分该罪与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其他罪名,如何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量刑标准等。
因此,作为辩护律师,要针对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辩护先锋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一、故意或者明知的认定。辩护律师可以提出证据或者理由,证明被告人在提供帮助时,并不知道或者不能预见对方是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或者是出于善意或者正当目的而提供帮助的,从而否定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或者明知。
二、提供帮助的认定。辩护律师可以提出证据或者理由,证明被告人并没有为对方提供技术支持、资金、工具、场所、信息等帮助,或者所提供的帮助与对方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没有必然联系或者实际效果,从而否定被告人的客观行为。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辩护律师可以提出证据或者理由,证明被告人所提供的帮助数量少、价值低、影响小,或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轻或者消除了对方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危害后果,从而否定被告人的情节严重。
四、主张从轻或者免除处罚。辩护律师可以提出证据或者理由,证明被告人有自首、立功、悔罪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要辩护方向的简要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交通法律方面的知识,请关注辩护先锋网站。如有需要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及时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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